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同时成立由学生骨干组成“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一指导、管理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各学院勤工助学服务小组开展工作;
(二)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审查、岗位确定和安排,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
(五)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组织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七)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八)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或者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者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况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在学工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协助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办理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资格证,协助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三)负责勤工助学的对外宣传与联络,校内外勤工助学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四)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纪律检查、权益维护、工作量和劳动报酬统计工作;
(五)组织和协调各学院勤工助学服务小组的工作;
(六)完成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认真履行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秩序和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办理勤工助学上岗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勤工助学对象的确定和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对象的确定
(一)本校学生均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批;
(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后,确定是否列为勤工助学对象,并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安排情况,分批次办理勤工助学上岗资格证。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和有关部门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学工处审核批准后设立岗位。一般在每学期末对下一学期的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进行申报。
(二)校外勤助学岗位,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收集校外用人单位信息联系确定。如家教、社区服务等。
(三)设岗要求:
1.学生在岗工作时间不能与学习时间相冲突;
2.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四)校内各单位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凡需使用临时工、且工作适合学生参与的,应当尽量安排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助理班主任等。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与录用
(一)勤工助学岗位人选的确定,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根据用工需要、学生自愿以及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用人单位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等情况向学生公布,学生凭学生证和勤工助学上岗资格证报名参加面试。
(二)申请上岗的学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组织双方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受聘学生按时持证上岗。校内岗位聘用期一般为一学期,校外岗位聘用期由受聘学生与用人单位协议商定。
(三)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须办理续聘手续。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定期进行工作鉴定。
(四)用人单位或者受聘学生要求调整勤工助学岗位或者中途解聘(辞职),应当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协商解决。
勤工助学基金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来源:
(一)从国家教育事业费中按一定标准提取;
(二)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三)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的经费;
(四)基金增值。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劳动报酬标准主要根据岗位工作的复杂程度、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来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经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学工处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一般在学期末审核发放。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积极寻求和接受校内外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宜 春 学 院
二0一六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