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者:tyxy发布时间:2017-09-08浏览次数:2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开展,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教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工科长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第八条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且家庭可提供的月生活费低于当年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学生个人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或高消费行为者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2.父母双残、父母均无劳动能力、父母(或一方)患重病或亡故的学生;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父母独自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残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

2.家处贫困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或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学生;

3.家庭有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

4.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3.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在校生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

(三)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如实填写《宜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四)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向班级提交《申请表》,并提交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调查表》及其它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特困证》等)。

(五)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教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公告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教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教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或更正。

(七)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及认定结果进行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同学和教师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被举报的学生如有不同意见也可向所在教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教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确保既不伤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又不遗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爱护。

第十三条各教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教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四条被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购买高档消费品、有高消费行为;

2.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的;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且经教育不改的;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

6.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或经常在校外用餐消费的;

7.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教学院不定期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同时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参与社会实践情况进行跟踪,并作为学生评奖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授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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