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以当地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生源地贷款性质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金额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六条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5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承办九江、上饶、吉安、景德镇、鹰潭、萍乡6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学生可于每年5月1日开始在网上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1日-10月7日。学生网上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址: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系统(http://zizhu.jxedu.gov.cn)和国家开发银行管理系统(http://sls.cdb.com.cn)。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1.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学生也可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填写基本信息后前往上述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要提交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第八条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
第九条对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学生,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帐户,用于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对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学生,必须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指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帐户(百福卡),用于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四章贷款审核
第十条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第十一条借款学生必须在银行规定的贷款有效工作期内,携带回执单(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同时将回执单(受理证明)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三条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指定帐户或借款人的个人帐户。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的(开户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的(开户银行为农村信用社),由学生本人自行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五章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最短6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六章还款义务
第十五条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至10月、12月的10日前可申请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如当月10日之后申请将视作申请下月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下月20日。可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除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以进行逾期贷款还款。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在次月20日前将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次月20日的罚息)存入个人帐户。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银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银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5.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要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要继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宜 春 学 院
二0一六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