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组织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工科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选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评选认定工作;各年级或专业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评议。
二、申请对象
1.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考核均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上一学年获得过校内奖学金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已被列入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五、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与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给各教学院。
六、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认真如实地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上一学年曾获表彰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2.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认定,并将评议结果报本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
3.学院审核认定。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院学生中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获奖名单进行审核评议,并在全校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5.上报评审结果。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校将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宜 春 学 院
二0一六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