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指导思想,在新形势下,高等院校应特别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由品德行为表现分、学业表现分和文体表现分三个单项分构成,每个单项分为若干部分。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计一百分,分别占总成绩的20%、70%和10%,总成绩满分为一百分。全院各班学生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除以学制年限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
第五条各单项表现分均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罚分三部分构成,其公式为:基本分+附扣分-扣罚分。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七小项内容。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张贴大小字报及有损学院声誉等活动。(9分)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9分)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9分)
4、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现象(9分)
5、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党、团组织、班级交给的任务。(8分)
6、加强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物。(8分)
7、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谦虚、俭朴,按时作息,讲究卫生,不酗酒,无不良嗜好。(8分)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包括以下六小项(每小项如有同时加分的,以最多分计,不能累计加分):
1、担任校、院学生干部、干事满一学期,履行职责,最高加7分,不履行职责不加分。(包括校报记者团、广播站成员,兼职三项以上者另加3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履行职责,最高加5分,不履行职责不加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提交调查报告者,加3分,发表文章者,加5分。
3、参加省、市各类文化活动者加5分,获奖者另加3分。参加校、院各类文化活动者加3分,获奖者另加2分。
4、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者加5分。
5、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各类积极分子,省级加10分,校级加5分,院级加3分。
6、有义务献血,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行为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由学工科掌握酌情加分。
7、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舍长加3分,舍员加2分。被评为国家、省、市、校、院优秀班级或先进团支部,班长或团支部书记分别加7、5、4、3、2分,同学、团员加6、4、3、2、1分。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罚分包括以下四小项:
1、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
2、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
3、受院通报批评扣5分,受校通报批评扣10分,受警告处分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受记过处分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4、凡夜不归宿者,每次扣10分。
5、凡受行政或政治处罚者,视情节扣5-30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学业表现基本分为85分,只计考试和考查学科成绩,考试科目计总评成绩,考查科目成绩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分、85分、75分、65分、50分计算。学习成绩计算公式:学习成绩=各学科成绩总和÷科目总数×85%。
第十条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15分,包括以下四小项:(每小项如有同时加分的,以最多分计,不能累计加分)
1、通过英语专业四、八级(或相当级别),当学年分别加3、5分。
2、计算机二级以上达标者当学期加2分;
3、凡个人在校、省、全国报刊、学术会议发表或宣读论文者,每篇分别加2、4、6分:
4、在校、省、全国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者,分别加2、4、6分。
第十一条学业表现的扣罚分包括以下二小项:
1、考试作弊者,除品德行为表现扣分外,另扣5分。
2、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一节论处)。
第四章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文体表现基本分为60分。长期坚持体育锻炼,参加达标测验,积极参加组织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学年体检合格。
第十三条文体表现附加分为40分,包括以下五小项。
1、参加校运动会的运动员,参加者加2分,获得名次另加16分;
2、参加省、市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参加者加5分,获得名次另加27分;
3、破校、市、省、国家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加5、8、10、20分;
4、校、院文艺演出活动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另加5、3、1分;参加省、市级演出者,加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另加6、4、2分;
5、文体表现附加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40分。
第十四条文化表现扣罚分为:凡校、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每次扣4分。
第五章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全院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科统一领导,各班分别负责。各班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等组成的学生干部测评小组,负责实施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综合测评每期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初前两周内结束。
第十七条每位学生在综合测评进行前,认真做好学期个人德智体全面书面总结,在班级总结会上进行个人总结。
第十八条在个人总结基础上,班级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给班级每位同学打出品德行为、学业表现、文体表现的综合测评分。其程序为:以无计名投票方式,先给每位同学打出德智体表现的基本分;而后依据规定,计算每位同学的附加分和扣罚分;最后计算出每位同学的德、智、体单项测评分及综合测评分。测评小组的同学要本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工作,工作要在班主任指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班级测评结果报学工科审核后,向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第一榜,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以更正,并公布第二榜。每学期的综合测评结果填表后由学工科保存,作为学生评优活动和毕业鉴定及毕业分配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校、院一级的党、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干部的评分,应征求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评定,由学工科最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凡同一项比赛、论文或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附加分,不累计积分;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只计最高的扣罚分。
第二十二条班主任有权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在综合测评分计算后,对学生在正、负3分范围内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综合测评后,要在班级排定位次,最后一学期,要根据学生历次综合测评分数在班级排定最终位次。
第二十四条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生评优和评奖学金的依据。凡综合测评在班级20%以后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候选;凡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30%以后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单项奖学金除外)。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时,学院按其综合测评总分排名,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综合测评结果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德智体三方面的附加分和扣罚分制定执行细则,向全班学生公布,并报学工科备案。
附:测评计算公式
1、品德行为表现分 (品德行为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20%
2、学业表现分 (学习成绩得分+附加分-扣罚分)×70%
3、文体表现分 (文体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