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宜春市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个人信誉评价体系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0浏览次数:63

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市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宜春市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个人信誉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是党和政府惠及民生、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实践的具体举措,是我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又一新的增长点,它将有力地促进我市高校大学生就业工作。

二、评价体系

建立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是一项新的工作,为降低贷款风险,确保及时还贷,有必要建立一套信誉评价体系,作为开展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工作的操作依据。随着工作的开展,信誉认证体系将不断完善。

为使申请创业信用贷款大学生的信誉度能得到公正评价,本着“家长知情,学校认可,组织确认”的原则,创业者在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通过班级、寝室同学,相关老师和院(系)评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大学生,经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初审、就业职能部门审核并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确认为贷款发放对象。

宜春市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准入条件:

1、创业者为在校在籍大学生(本科要求大三及以上、专科要求大二及以上),且上一学年度两次品行考核均为良好以上;

2、创业者为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孵企业(项目);

3、创业者已参加SYB创业培训班,考核合格,顺利结业;

4、创业者没有欠缴学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5、工商注册创业项目优先准入。

个人信誉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有效证明:

1、《宜春市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家长知情同意书》;

2、由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随机抽取至少3个班级、寝室同学对其进行星级评价,要求平均达到4颗星;

3、辅导员(班主任)对其进行星级评价并提出意见,要求至少达到4颗星;

4、由创业孵化中心或就业职能部门为其指定创业导师,由创业导师对其创业项目和创业者素质进行星级评价,要求至少达到4颗星;

5、由所在院(系)填写创业者上两个学期的品行考核等级,提出综合意见并签章,同时附上两个学期《学生品行考核登记表》;

6、由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拟创或试行项目,信用贷款期限为在校期间;

7、由学校就业职能部门或创业孵化中心提出审核意见;

8、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确认发放意见。

三、其他事项

1、为做到公正、公开,对所确定贷款对象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学专业、贷款创业项目(拟创业项目)等内容调查核实后,由所在学校就业部门予以张榜公布。宜春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监督电话:3220707

2、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不能按期还贷,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将依法对贷款人行使追偿权,并提交金融部门列入信用不良记录。逾期贷款本息及领追偿费用由贷款人全额承担。

3、小额贷款其他工作按正常手续办理。

附件:1宜春市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个人信誉评价表

     2、宜春市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家长知情同意书

 

                     00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