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宜春市学苑阳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于2009年被命名为“国家级青少年俱乐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21浏览次数:17

本站讯(学生记者 雷玉莲 陈芬芬)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报2009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体群字[2008]93号)有关要求,在我校领导高度重视下,得到省体育局的大力支持,经各社区体育局推荐申报,省体育局审核,国家体育总局下发《关于命名北京市115中学等单位为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体群字[2009]14号),我校“宜春市学苑阳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于2009年被命名为国家级青少年俱乐部。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创建单位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体育资源,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它具有公益性特征,其主要任务是: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根据《江西省2009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领导重视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的普及工作,能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提供必须的体育场馆设施,配备必需的教师、专职教练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具备相应的辐射能力。三、俱乐部的筹建与建立,除政府部门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外,俱乐部应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发展。我校领导对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的高度重视、体育馆良好的体育设施以及专业的体育教练,为我校建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供了优越条件。此外我校学生自身对学习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追求与热爱,大大的吸引了周边地区青少年参与各类体育活动。

我校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使学生掌握扎实的专业技能,而且能够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与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成为一个既有能力又肯实干、真正服务社会的人,为我校俱乐部走向自行运作、自我发展的轨道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