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人的“义利”定位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10浏览次数:18

张盛忠

  中国共产党人正肩负着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历史使命。面对世纪之交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正视的深层次问题,能否肩负起历史使命,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人能否守住精神家园,面对利欲的诱惑,在思想上顶得住,在行动上立得住。在思想上顶得住,就是思想上必须明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提高综合国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一个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面对“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潮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那种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于发展资本主义,把借鉴资本主义某些有益的管理经验看作是搞资本主义的说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在行动上立得住,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产党人必须对义利问题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义利观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对义利问题的逻辑认识及对二者关系的现实选择,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人生态度及怎样做人的价值判断。那些蜕化变质的共产党人大都与没有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有关。因此,共产党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定位,应该是以社会主义义利观——以集体主义原则为核心,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又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既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普遍通行的物质利益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自由竞争原则的正面作用,又要在行为准则上超越市场法则和个人功利的局限,做到义利统一,以义节利,以义导利,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具体讲,可外化为这么几个层次:

  (一)要求自己,见利思义,先义后利

  一个人要生存发展,必须以一定的客观条件作基础。为了生存发展,每个人都有满足个人需要而追求正当利益的权利。由于每个人都处在和他人、社会的关系之中,个人生存发展需要的相应利益存在于一定社会的总体需求之中。因此,要满足个人需求,就必须首先和他人一道,以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生产力为基础,改造自然界中的自在之物,使之变成为我之物。否则,个人需要无法满足。这就是说,要实现和满足个人利益,必须以对他人和社会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先义后利。应该坚持,共产党人只有和他人一道共同创造社会利益,获得自己那一份利益时才心安理得,才合乎道德;反之,如果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就是不道德,应问心有愧。从实践看,获取个人生存发展相应利益的过程,也就是对他人和社会履行义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每个人都经常面临义利抉择问题。共产党人在现实利益面前应首先思考:我该不该得?能不能得?即见利思义。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生产力对自然界的改造只能达到一定程度,不会也不可能完全满足社会个体的一切需要,正因为这样,不同时期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统治阶级都对当时的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做了相应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不节制个人欲望,而是要求无条件满足个人需要,社会将出现无法统御的混乱局面。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个体欲望无限膨胀的结果,必然会影响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引起他人不满并受到社会的惩罚。

  (二)对待他人,倡义导利,为义舍利

  如何对待他人利益,是义利定位的重要方面。就人生利益的满足受一定现实生产力的制约,只能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得到一定满足,并且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提高而言,共产党人的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是一致的。但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满足程度及实现途径却是不一致的,有时甚至是冲突的。共产党人在对待他人利益上的定位应是倡义导利,为义舍利。所谓倡义导利,就是共产党人应以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和党制定的富民政策的一致性为基础,承认每一个社会个体追求自己的相应利益,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权利,尊重每一个勤劳睿智多能之士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获得正当利益。要创造条件,鼓励人们依靠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致富,同时又对不正当的获利行为给予惩罚和引导。要让人们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非社会个体的所有需要和利益都是正当的,即使在生产力获得较大发展之后,这种需要也不能无条件得到满足。所谓为义舍利,就是当别人有困难甚至发生危急之时,共产党人应挺身而出,为他人排忧解难。共产党人为义舍利,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个人慷慨解囊,主动相助;二是当国家财产、同志安全受到威胁的危难之际,舍己为人;三是在人们最需要的关键时刻,与民同在。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共产党的理想信念决定了其成员实质上是利他主义者。这种利他是限制或排斥一己之私,心中装着人民、一心一意为了人民的高尚人格和公仆情怀。只有这样才能象雷锋、孔繁森那样真正为人民所敬仰。

  (三)对待集体:义利统一,终生取义

  如何对待集体和集体利益是义利定位的核心内容。从实践看,共产党人依托和代表的现实集体与以国家或民族等形式出现的集体具有部分和整体、局部和全局的相容性和层次性。因此,共产党人在此问题上的义利定位应包括三点:第一,集体利益寄托着、代表着共产党人的个人利益和愿望,二者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关系。由于受现阶段的国情限制,加之过去在实施集体原则时对个人利益重视不够,现实生活中的集体尚不能满足社会和个人的需求,而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出现了新的分配不公。应当说,这是正常的。改变这种情况,只有从先集体后个人的实事做起,从个人分管的工作做起,竭尽所能,为民创利,并且为了发展集体,完善集体,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这才是共产党人的义利抉择。那种把集体当工具,为了个人利益而伤害集体利益的做法是共产党人所不取的。第二,以国家、民族等形式出现的集体较之共产党人从属的现实集体更具至上性。因为国家、民族利益决定着社会个体的生存环境及小集体利益。基于这样的认识,共产党人看问题、办事情必须把国家、民族的利益和繁荣昌盛放在第一位,明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是全民族的利益所在,也是共产党人的价值所在。第三,超越正当,终生取义。所谓超越正当,就是共产党人不能用一般人的义利标准要求自己,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不为眼前的浮华虚利所迷惑,不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社会个体,而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也不能用一般的职业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不能仅限于个人如何做,而应从集体的整体利益出发,尽己之力,尽己之智。共产党人不能满足于特定条件下曾做过的贡献,而应当无私奉献,终生取义。同时坚决反对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义利观在不同的伪装下泛滥。

  纵观我国历史,自古就有“以吏为师”的传统。建国50年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也证明:党风正,民风淳,事业兴。可以相信,只要共产党人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那么就一定能在人民心中筑起永不坍塌的长城,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创造21世纪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