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为保证课堂教学的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我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选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训练和相应的岗前培训。
第二条 任课教师须认真研究讨论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认真执行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教研室要坚持任课教师集体备课,研究教学方法,钻研教材,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课堂思维方法的训练;积极推广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四条 任课教师接到教学任务后,应按教学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的,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与听课学生商议,确保更改后学生有时间听课。
第五条 停课或调课都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准确、完整地填写《宜春学院任课教师调课单》。
第六条 任课教师以听课学生名单为依据进行课堂管理。应加强对学生的课堂考核,应以点名、提问、小测验等多种形式随机抽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和学习效果,并做好记录。要有课内外练习。对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同学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进行课堂考核。结课考试前,评定平时成绩和取消考试资格要以此为依据。
第七条 任课教师和学生上课原则上至少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上下课。教师应了解学生的总体情况和学习基础。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学生上课迟到进行有效管理,学生迟到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第九条 进入教室师生都要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上课时间一律不准找人、会客、吃东西、戴耳机(任课教师要求的除外)、不得到教室内取送东西。
第十条 上课时关闭手机电源或把手机置于无声状态,不得使用手机。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提倡学生在每次上课前起立,在课前或课间主动擦黑板。学生要尊 重任课教师的辛勤劳动,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适当安排课余辅导时间,与学生进行多方面的交流,沟通的形式可 以是多样化的。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执行院制定的听课制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第十四条 所有教师在执教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可私自找他人代课。教师因故要求停课、 调课,须得到教务处批准。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体育学院
200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