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资助教师担任校外兼职导师及指导校外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30浏览次数:72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资助教师担任校外兼职导师及指导校外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二十三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5518


宜春学院资助教师担任校外兼职导师及

指导校外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我校开门办学的指导思想,激励我校教师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提高我校教师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与水平,提升我校社会声誉及学科建设整体水平,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兼职导师,是指我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其他学校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持有其它学校颁发的导师聘书。博士生导师原则上须担任校外博士生第一导师;硕士生导师须是担任校外硕士生第一导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研究生是指我校兼职导师实际指导的校外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指导时间是我校兼职导师实际指导校外研究生的时间,由其指导的校外研究生所在学校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担任校外兼职导师,并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便利。

1.凡我校教师申请或担任校外硕士生、博士生兼职导师,如需支出相关经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科点批准,数额较大的(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还需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所需经费在教师参与的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或在其归属教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中予以支持。申请时须提供相关支出证明材料,并按照正常财务程序报账。

2.为给来校学习生活的校外研究生提供便利,校外兼职导师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来校学习的校外研究生基本情况,由研究生工作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学校责成相关部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为校外研究生办理住宿手续及校园一卡通等,费用由使用者自理。

第六条  学校为实际指导校外研究生的兼职导师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指导博士生的,我校给予津贴2000//年,指导硕士生的,给予津贴1000//年。津贴发放时,须由校外研究生所在学校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所在学校已发放的,我校不再重复发放。

同时,为确保校外兼职导师校内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数量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据此,学校给予的津贴补助,博士生导师每年不超过4000元,硕士生导师不超过2000元。

该项津贴在每年末由校外兼职导师所在教学院汇总,并提供证明材料,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审批后,由校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 校外兼职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工作的津贴以研究生工作处统计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55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