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红包”问题常态化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7浏览次数:826

 

宜学院纪字〔20155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红包”问题

常态化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坚决纠正干部教师利用工作便利违规收受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红包”)等不正之风,全面引导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实现“红包”问题治理常态化,省教育纪工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红包”问题常态化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同时明确了拒收红包 “十不准”要求,现将《办法》和“十不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春学院纪委

201556

 

 

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红包”问题常态化治理工作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红包”问题常态化治理,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规范从教行为,不断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2015年省委、省纪委重点整治教育行业“红包”问题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抵制“红包”氛围

全省教育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增强廉洁从政和廉洁从业的意识,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切实提高全省教育工作者拒绝收送“红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教育系统“红包”治理“十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组织编写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信息网、宣传栏等媒体渠道,迅速将“十不准”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十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十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十不准”成为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的自觉行为。要开展以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作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师德师风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加强教育,营造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良好风气。

二、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领导干部带头

1.签订拒绝收送“红包”承诺书。组织教育系统全体干部、教师签订拒绝收送“红包”承诺书。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准则,带头公开承诺不以任何名义违规收送“红包”,带头执行江西省教育系统“红包”治理“十不准”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签订“红包”问题治理责任状。教育系统各级党委是治理“红包”问题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红包”治理工作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治理工作和业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各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红包”问题治理责任状、层层传导压力,明确治理责任。对收送“红包”问题治理不力、查处不严、造成严重问题的部门和学校,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3.坚持抓早抓小开展廉政谈话。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约谈工作机制,把拒绝收送“红包”作为对新提拔和交流干部的廉政谈话内容,牢牢抓住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面对面廉政谈心、点对点督促廉洁自律。坚持抓早抓小,通过及时约谈、函询、诫勉纠错、责令整改以及岗位调整等手段,及时发现并制止收送“红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创新工作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1.紧盯重要节点开展廉政提醒。在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前,特别是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节点,通过致公开信、发送手机信息等方式,提醒领导干部和教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承揽教育投资工程、中标教育采购项目的企业,督促其主管部门会同业主单位,共同做好节日期间的廉洁工作。领导干部因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婚丧喜庆等需要举行宴请活动的,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在操办过程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2.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建立重要时间节点监督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检查,特别要加大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时间段的明查暗访。对违规收受“红包”问题,开展高频度、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推进“红包”问题治理工作,铁面执纪、铁腕治教,坚决刹住违规收送“红包”的不正之风。

3.严明拒收“红包”纪律。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在公务活动、从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以各种理由赠送的红包要坚决拒收,当场退回,对确属无法拒收的,应在一个星期内全额上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也可直接存入“江西省廉政账户”(户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开户行:建设银行南昌孺子支行,账号为:36001050130050000548)。对无法退回的红包,在1个月内全额存入廉政账户的,视为自觉拒收;对不全额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以及在收送红包一方接受调查后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仍按违纪论处。受理上交“红包”的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红包”的证据。加强教师廉洁自律考核,将中小学教师收送“红包”与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挂钩,对有收送“红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处理,不得聘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省教育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79186765319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有关“红包”问题的信访举报。鼓励干部群众通过拨打举报电话、登录网络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等方式,实名举报“红包”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举报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信访核查力度。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积极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访线索的搜集、分流、审批、调查、备案等工作,加大信访线索核查力度,及时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顶风违纪、收送“红包”的案件,确保“红包”信访举报线索件件有着落,以案件查办推动“红包”问题治理常态化。

3.严厉查处收送“红包”典型案件。领导干部存在违反《廉政准则》、“十不准”等规定收送“红包”行为的,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如有违反教育系统“红包”治理“十不准”和教育部“六条严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强化责任追究。凡是用公款送“红包”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外,还要责令其退赔无法追回的“红包”款项。对本地、本单位发生违规收送“红包”行为且未及时主动查处通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分级通报曝光制度,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收送“红包”典型案件,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

五、突出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1.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知识培训,增强单位主要领导的财经法规意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单位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提高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的自觉性,支持财务部门依法行使职责。要完善和健全内部管控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加强财务监管,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强化审核把关,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和报销程序,坚决杜绝“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违纪行为,切断公款赠送“红包”的资金来源。切实发挥财政检查、项目稽查、审计监督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从源头上铲除滋生收送“红包”等腐败问题的土壤。

2.规范权力运行。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查找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控程序,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承诺服务制、限时办结制、办结公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等带来的“红包”问题。

3.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红包”治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工作台帐,坚持“一季度一报告”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各省属高校、设区市教育局将上个季度治理工作情况报省教育纪工委。

 

 


 

江西省教育系统“红包”治理“十不准”

 

一、不准以福利费、奖金、劳务费等名义违规收送“红包”,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不准在教育行政审批、经费项目安排与拨付、各类检查考核评估、科研教研项目评审管理等工作中违规收送“红包”。

三、不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物资设备采购、资产管理、教材选用等工作中违规收送“红包”。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教职工选聘考核、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等工作中违规收送“红包”。

五、不准默许、授意、纵容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收受“红包”

六、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教师节、升学毕业和传统节日等名义违规收受“红包”。

七、不准在入学入园,招生就业、办理转学、转专业、分班、座位安排等工作中违规收受“红包”。

八、不准在各类学生考试测评、评优评奖、入团入党、推荐保送、毕业论文指导、学科竞赛等工作中违规收受“红包”。

九、不准在各类升学考试、自学考试、资格证考试、学业水平测试等工作中违规收受“红包”。

十、不准以帮助推荐学习生活用品、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形式和以帮助学生课外辅导、课后托管等名义变相违规收受“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