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5浏览次数: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财务和科研管理制度,结合总局体育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科教司立项资助的科研课题。科研课题分为重点研究领域攻关课题和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两类(以下统称为课题),分别由总局科教司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事关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重点围绕备战奥运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与规范

第四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总局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列支预算外设备,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应有完善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领用各环节内控制度。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费用。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出入库手续,大宗材料采购应签订合同,有完善的审批手续。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采购和出入库内控制度。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委托外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测试,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在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当建立任务委托和经济结算的有关规定。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劳务费形式列支。

4.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研究活动、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出差地点与课题研究相关,应有出差审批手续、报销单等相关凭证。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列支国际旅费。

5.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审批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凭据。会议费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6.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支出应有相关合同,专利申请及论文发表等支出应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不得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得列支日常手机及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7.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究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据实列支,不得计提或分摊;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及参与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相关原始凭证上应有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领取签字等信息。专家咨询内容及建议需整理留存备查。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得支付给单位。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议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经费应在科研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课题承担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第六条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说明,单独申请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课题经费预算经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申报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

  (二)总局科教司会同课题组织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三)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对经费预算进行修改,经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

(四)总局科教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课题经费预算。

第八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编制课题预算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三)应根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课题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四)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连同《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课题经费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应在研究周期内按预算进度据实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经费使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课题经费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一)课题合作单位变更以及调整课题合作单位预算的,由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总局科教司批准。

(二)课题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总局科教司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等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距结题期限不足3个月的课题,任何经费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对总局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保证课题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年度自上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止。课题经费到帐之日起至9月30日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课题经费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一并在下一年度经费决算报告中反映。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课题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局科教司,作为审批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总局科教司,课题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报课题组织单位及总局科教司批准。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课题组织单位和总局科教司保留调配使用的权力。课题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总局经济司、科教司对课题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总局科教司会同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按进度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及时向总局科教司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课题验收的前提。总局科教司会同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课题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未合理安排预算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总局科教司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总局科教司予以停拨课题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终止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承担总局课题的资格,并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局经济司、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5月30日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体经济字[2005]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