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竞技运动水平,活跃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完成各项运动竞赛任务;加强对外交流,展示我校师生的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提高运动员、教练参与运动训练的积极性,促进我校体育运动代表队训练管理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运动队的组织管理
校运动队实行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学院、教练员三级管理体制。
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运动队建设与发展规划;体育学院负责运动队日
常训练与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运动队具体训练工作实行项目主教练负责制,各运动队的配备人数按规定运动员人员编制,由主教练提出方案,报体育学院审批,送校体委备案。
二、运动队选拔组建
1、运动队组建。体育学院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及体育主管部门的竞赛计划,
结合我校实际和体育特色,制定运动队建设计划和年度参赛计划。
2、运动员选拔。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各项目教练组根据学生政治思想、学
习、身体及运动成绩诸因素综合考查并确定人选名单,报体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公布。
3、运动队各项目人员编制。各项目教练组原则上设主教练一名,助理教练一至二名,各项目运动队运动员编制原则上控制在12人以内。足球、龙舟队运动员编制根据竞赛规程及队伍实际情况确定。。
4、宜春学院运动队项目布局。重点项目运动队(立足国家级赛事)为:毽球、竞技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运动、龙舟五个(动态管理年终评估);一般项目运动队(立足省级赛事)为:篮球、排球、足球、田径、武术、大众健美操、舞龙等。
5、省运会年,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各项目预赛开始前,可采用竞争上岗
的方式,全面组建省运会所设项目的运动队,为获得优秀成绩奠定基础。
6、教练员聘任。教练员由体育学院提名和本人申请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各
项目运动队采取主教练负责制,由体育学院统一聘任,实行一年一聘。
三、运动队训练管理
1、主教练全面负责运动队日常训练和比赛的组织工作。教练员必须制定运动队训练计划和目标,并报体育学院备案,纳入日常教学训练管理工作;教练员应在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方面不断进取,做到教书育人,科学训练,有效管理,不断提高运动队竞技水平,为学校争光。
2、运动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对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差或平时训练不认真,经教育没有改正的应劝其退队。
3、教学部门和各教学院要协助体育学院和项目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学习生活管理,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运动员,在评先评优、发展党员等方面应积极推荐。
4、运动队训练时间主要为课余时间,重点项目运动队每周训练5次,一般项目运动队每周训练4次,每次1.5—2小时。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训练时,必须办好请假手续。队员不能因为训练影响正常学习。教练员要严格考勤,加强队员自我管理,各运动队设队长1—2名,配合教练管理日常训练工作。
5、根据比赛计划如需强化训练的队伍(包括寒、暑假的集训),教练员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体育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集中训练。
6、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医务监督,避免运动损伤。
7、设立训练督查员一名,负责对各项目运动队训练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和提高运动队的训练质量。
四、教练员守则
1、教练员应科学确定运动队的竞赛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训练计划,督促运动员全面实施训练计划,并依据反馈信息,及时、创造性地开展训练工作。
2、教练员应自觉遵守训练与比赛纪律,按时训练,有事应履行请假手续。
3、教练员要认真抓好运动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运动员思想教育工作,关心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与运动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教练员要做好训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课前有教案,课后有小结。
5、教练员要时刻注意训练中的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疏忽管理或因教练员训练方法不当等因素造成运动员伤害事故的,由教练员负责。
6、教练员要加强运动队的管理,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外借运动员。
7、严禁以训练费、队服等名义收取队员的任何费用,对有违反的教练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纪律、解聘等方面的处理。
五、运动员守则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反对个人主义。
2、遵守训练纪律,勤学苦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争创好成绩,为校争光。
3、尊重教练、尊重裁判、胜不骄、败不馁、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4、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不因训练而影响学业。
5、加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听从教练指挥,科学训练。
6、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讲文明、讲道德。
7、关心集体、搞好团结、相互支持、发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
六、训练督查员工作职责
1、开展运动队训练调研工作,收集训练信息,根据学院阶段工作重点进行训练检查和听课。
2、根据学院的训练工作安排,每学期都必须进行通常的或专题的训练调研活动。
3、督查员每周随机深入每个运动队检查训练情况2-3次以上,并做好记录,提交体育学院综合教研室。
4、每次检查后,如发现存在的训练质量问题较严重,可向院长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5、训练督查员对训练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6、督查员有权对各运动队训练活动进行督查,并根据一定程序调阅各种训练文件、资料,包括教师的备课笔记和训练大纲,教练员必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训练督查员的督查工作。
七、运动队外出比赛的管理
1、运动队外出比赛原则上必须由院领导带队,加强管理,确保比赛给学校带来积极的影响。
2、外单位需要我校高水平运动队代表参赛时,须经过院分管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代表外单位参赛期间发生的一切事宜由所代表的单位负责。
3、外出比赛获得批准后,须事先向学院分管训练及学生工作的领导请假,以便安排相关事宜。
4、未经体育学院领导批准,教练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带领我校运动员代表其它单位参加任何比赛及有关商业活动。
5、未经体育学院领导批准,我校运动员不得擅自代表其它单位参加任何比
赛及有关商业活动。
6、个人私自带队或带队员外出参赛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后果自负,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学院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聘期考核与聘任等方面的处理。
八、社会赞助
1、为了弥补校体育代表队的资金不足,欢迎各单位和个人关心校运动队建设,拓宽思路,争取赞助。
2、赞助费用于改善学校体育设施和体育代表队的基本建设,做到专款专用3、赞助单位及个人指定赞助的代表队,可以在宜春学院前冠名参加各级各
类的比赛宣传。社会赞助费由体育学院统一管理,其中70%的经费由运动队专用,30%由体育学院用于其他运动队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及纳税等费用。
九、运动队奖惩管理
1、根据日常训练情况及比赛成绩,每年度对教练员和运动员进行奖惩。
2、运动员奖励主要体现在荣誉、学业成绩调整、比赛奖金等方面;教练员
奖励主要体现在荣誉、课时津贴、比赛奖金、职称评定等方面。
(1)学业成绩调整。按《宜春学院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竞赛等活动加分办法》及《宜春学院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奖励学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2)课时津贴与比赛奖金。教练员训练课时津贴及教练员、运动员比赛奖金按照学校实际情况以学校批示为准发放。
3、对于在聘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未取得任何比赛名次的运动项目或教练员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