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学院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我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由学校单独组织落实。为搞好这次单独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2008]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院校单独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坚持思想品德、文化基础和专业成绩全面考核的原则,保证招生质量。
第二条、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每位考评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考工作细则》和《各专项体育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并认真执行,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坚持严格、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舞弊现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加强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招生考试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体育学院等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有:
1、负责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政策和规定,并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我院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
3、确定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省份;
4、选派参加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人员;
5、审定参加文化课考试考生名单;
6、确定录取名单;
7、对每年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第六条、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文化课考试和试卷评阅。
第七条、体育学院成立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组员由其他院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有:
1、制定招生简章,负责招生宣传;
2、拟定运动训练招生专业项目;
3、负责主持制定《关于宜春学院运动训练专业术科考试工作安排意见》。
4、拟定参加术科考试人员(考评员);
5、在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术科考试;
6、配合学院招生办向入围参加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发通知书。
第八条、术科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职责:
1、负责全面组织落实运动训练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2、按规定条件聘任、培训各考试项目考评组组长及考评员,明确岗位职责。
3、在考试全过程中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考试程序和时间;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向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招生 考试
第九条、单招运动训练专业项目有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赛艇、皮划艇、体操、举重、柔道、跆拳道、拳击、古典摔跤、自由摔跤、射击等。
第十条、单独招生对象主要是在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备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其中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5%。
第十一条、报考实行单招的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备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第十二条、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的文化考试定于5月中旬进行,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于文化考试前一周内进行。
第十三条、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术科考点:射击、游泳、举重、赛艇、皮划艇项目考试在宜春是体校;其他术科考试统一在宜春学院体育学院进行。
第十四条、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考试的考点:统一在宜春学院考点进行。
第十五条、考生按《招生简章》公布的时间、地点报名、办理报考手续。报名工作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学校将考生资料报生源所在省招生办备案。
第十六条、考生凭《准考证》携带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参加考试的考评员由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选派。一般由4-5人组成,每组确定组长一名,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术科的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考评员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业务熟练,与考生无亲属关系,在以往考试中无不良反映。
2、在考试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考评员守则》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3、进入封闭场地后需自觉杜绝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无线通讯设备。
第十九条、各考点的术科考试成绩密封后带回学校由学院招生办统一组织统分。
第二十条、各考点的文化考试卷密封后带回学校由学院招生办统一组织评卷。
第二十一条、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术科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参加文化考试入围名单。文化课考试通知单按招生计划差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文化成绩确定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报生源所在省招生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及综合成绩确定录取标准,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三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生源所省招生办核准,在录取工作结束之日起七天内,将录取新生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备案后的录取新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二十五条、运动训练专业的所有录取工作必须在
第二十六条、单招录取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对本次单招录取工作进行自查,并书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第二十七条、通过单独招生考试进入运动训练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完成两年基础课程学习并达到要求后,可按有关规定转入其他体育专业学习,但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取得文化课通知单的考生档案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在
第二十九条、原始成绩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封存至次年5月末。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条、参加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考试政策和纪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招生考试规定和纪律者严格处理,轻者批评教育,取消工作人员资格;重者按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考的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考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单招体育考试工作细则
一、考前工作
1、考评组的组成
(1)由院招生领导小组聘任考评组长,负责所属项目的考试组织领导工作。
(2)根据考试项目和考生人数聘请考评员。考评员条件是: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熟悉业务,与考生无亲密关系。在以往考评工作中无不良反应。
(3)由考评组长负责考评中的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
2、考评员的培训
考评组长负责组织考评员学习有关规定,熟悉规则及考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专项评分标准和方法。特别对技术评定和实践能力的评定要统一认识,统一评分要求,统一评分尺度,对体考中的难点问题要专门进行研究落实。
3、场地和器材
(1)应有专人负责考场的安排和位置,考场布置应有考试气氛,室内考场入门处应有明显标牌,室外考场应能维持考场秩序,使非考试人员远离考试现场。
(2)所有器材应符合“体考标准”的要求,丈量器材和秒表应预先核准。田赛项目所用的铅球、铁饼、标枪等核后封存备用。
(3)非田径竞赛项目的速度内容测试,亦应在正式场地进行,测试前必须核准距离。发令可用发令枪或旗示等方法,但必须规范,便于考生正确掌握执行。
(4)各考评组应于考前一天检查场地器材落实情况,保证体考顺利进行。
二、考试工作
1、严格按照《专项体育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安排测试工作。
2、考评员应认真执行《考评员守则》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3、成绩丈量与技评。
(1)田径和游泳的正规项目测试,应按比赛规则的规定进行。各项目非正规速度内容的测试,每道应安排不少于两名计时员。
(2)公正评判,准确丈量,认真记录。非保密性质的测试成绩(完成次数、时间、距离等)应当场向考生宣布,以防止误判和误记。
(3)凡是具有技评性质的测试项目,必须由四名考评员各自评分。相互不能协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剩下两个分的平均值为考生的最后得分。
(4)必须用圆珠笔或钢笔记录各项考试成绩,不得涂改。如因打分笔误需更改考生某项成绩时,必须有该项考平员和考评组长签字方能有效。
(5)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要当场密封(上午、下午的成绩分别密封)及时交给招生办公室。
三、体考成绩的确定
1、体育考评组负责考生体育成绩评定、登记及汇总。
2、招生办公室负责成绩排序工作,根据考生12项测试项目的排序结果,计算出考生的最后体育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