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体育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学科建设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二、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进行。
三、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配套经费,并打入学院财政资源管理,经由院党政会议通过后方可启用校拨经费。
四、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引进学科或某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博士;
(二)购置仪器、设备;
(三)举办或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四)资助研究生教材和高水平专著的出版;
(五)学科学位点申报;
(六)购买图书资料。
五、学校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人工费、劳务费、餐费、接待费及各类劳保福利;不得用于资助个人在国内外进修和攻读学位;不得用于资助个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不得用于房屋装修。以上费用可在单位配套经费中支出。
六、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七、购置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采购。
八、报账时,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签字,经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查,学院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按学校财务制度报账。
九、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季度、年度和中期检查,对经费使用情况建档记录,同时检查学科点的实施进度。若发现未按目标计划实施的学科建设项目,经学院审查,主管院领导审批,可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学科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处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本办法由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