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9浏览次数:32

(一)会议的组织:

1、学院党总支会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与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党总支委员。

2、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党总支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党政负责人必须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党总支会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需要时,亦可召开党总支会扩大会议,其范围由党总支确定。

(二)  会议范围

1、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关于党的工作的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党的建设、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院发展目标、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分配制度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等。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以及突发事件等涉及学院稳定的问题。

6、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同一战线工作有关事宜。

7、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党的工作的重要议题。

8、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决策的问题。

(三)议决程序

1、会议议题确定后,不得临时动议。确属特殊情况须临时动议的问题,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动议,作为附议题。

2、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作出决定,也要明确说明。对重要问题,可用表决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如原拟干部人选被否决,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3、表决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的内容决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当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先暂缓表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5、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