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场馆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10浏览次数: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训练和师生员工健身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春学院校内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宜春学院体育场馆是学校的财产,主要职能是为我校与体育相关的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服务,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体育锻炼提供活动场所。

第四条 体育学院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场馆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体育场馆临时用工的聘用由体育学院提出岗位用人要求,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聘用。体育学院负责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体育器材的维修、维护由体育学院负责。体育场馆各场所的日常维修、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

教学、训练场馆的零星维修,由体育学院负责,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学校体育维持费中列支。较大维修项目,由体育学院提出专项报告,报学校的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教学、训练和课外活动外,课外时间面向师生员工开放工作由体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八条 体育场馆有偿服务的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宜春学院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场馆的管理细则。

第十条 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场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对外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团体、个人或用体育场馆需提前一周向宜春学院体育学院提交使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社会团体组织大型活动租用体育场馆,须经学校批准,并经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批准,按照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私自带人带团到各体育场馆进行各项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场馆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师生员工。

 

第四章 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消防及卫生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安全、保卫、消防、卫生按照“宜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宜春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宜春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要经过相应安全、消防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