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4-09浏览次数:97

     

 

宜学院字201216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224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关键。为切实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保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的完成,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国家与地方政府下拨和学校与有关单位投入的各种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级重点学科配套经费、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扶持学科、校级一般学科建设经费和学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财务处设立学科建设资金专门帐户,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采用“公开透明、统一规划、预算控制、项目管理、跟踪问效、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立项管理方式,以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监督性,确保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年末办理结算。

 

第二章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持的学科必须是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重点学科或学校批准的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扶持学科。

第六条  各学科应根据重点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规划进行经费使用和分配。重大项目须通过学科依托学院向学校提出经费书面申请,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学校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确定是否立项建设及使用经费额度。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资料、科学研究、师资培训进修、学术交流、计划管理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技术软件等费用。此项经费开支不低于总经费的50%。主要用于改造标志性研究基地,围绕拟重点突破的学科方向购置必要的先进实验装备、技术软件、图书资料等。凡用我校学科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财产,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固定资产购置与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1)仪器设备资料费主要用于为学科购置、更新或维修学科必须的的科研仪器设备、专业软件以及图书资料等相关费用。其中,理工科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经费开支;文科主要用于图书资料经费开支。

2)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须采取经费申请的形式购买,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购买该仪器设备的目的,对重点学科建设的意义,该仪器设备目前和长远能解决的问题,对建立学科实验室的作用,是否有利于在近期申报成功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购买仪器设备后的年度学科建设目标和具体措施。

②仪器设备的先进性,申购仪器设备的主要性能。

③使用工作量,是否具备安装和正常运行条件(如电源、配套设备工具、恒温、恒湿、防尘、防震、防毒、防污染等)以及具备这些条件的途径和时间。

④能否保证消耗性材料及易损、易耗零部件的来源。本单位是否有适于安装该设备的场所,需新建或改建的拟如何解决,其他配套的设备如何解决。

⑤仪器设备购进后需专管共用,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是否能保证共用经济效益的预测。

⑥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条例。

⑦其他须说明的问题。

2.科研业务费。此项经费开支不高于总经费的15%。主要用于与学科领域相关的公共研究项目的实验用品、调研、资料收集、成果发表、成果鉴定、奖项申报、专著(译著、教材)出版、专利申请以及在研项目开展科技查新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3.师资培训进修费。此项经费开支不高于总经费的5%。主要用于学科队伍中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深造。主要支出内容为培训、进修费等。

4.学术交流费。此项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5%,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主办、承办与本学科有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若所需经费超出总经费的15%,须由学科通过学科依托学院向学校提出经费书面申请,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最终确定是否立项及使用经费额度。)

2)邀请本学科知名学者、专家来校讲学;

3)学科组成员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与会人员若报销相关费用,须事先征得学科带头人同意。)

5.计划管理费。此项经费开支不高于总经费的10%,主要用于:

1)重点学科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如组织申报与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与评审、装订与报送材料等相关费用。

2)劳务费用。用于对学科组成员从事与学科相关的重要活动的补助。此项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提出意见,学科依托学院院长审核,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批准后发放。劳务费开支不得高于总经费的3%

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娱乐、通信费、未列入重点学科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本学科教师自行联系的出境访问费用等不能在学科经费中列支。

6.省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重点学科经费下达后,学校将从经费中提取适当经费作为管理、申报、评估、验收等费用。其中,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的重点学科经费,学校从中提取5%,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 经费预算、划拨及审批、报销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后的项目类别、内容及建设周期,并以《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合同书》的形式提出科学、合理的预算(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可作适当调整),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审批。学校将实行事权和财权一致的原则;省级重点学科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滚动发展。学校将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年检和验收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好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的项目组予以适当奖励,促使其提前达到目标;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学科建设项目所规定的任务,学校将削减或停拨项目经费,甚至撤消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承担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年终之前,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审批,经汇总后报送财务处,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当年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须在该年度用完,特殊情况(如购置大型设备等)需报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批准。如逾期未用,且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经费,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预支或报销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

 

第四章   经费的配套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我校发展的核心工作,除国家、省投入的专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外,学校将在学科建设经费中,本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国家、省里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优先支持和充分保障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所需经费;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扶持学科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具体情况下拨经费,不设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省市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和纵横向科研经费,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提高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水平。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经费采取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在与该学科梯队成员协商及确定业绩目标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使用计划。学科经费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各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向学科依托学院和该学科小组成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学科组成员有权查阅开支明细表和汇总表,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投诉。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经费应专款专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目标任务书规定的范围,不得截留,不得挪用。其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但要接受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

重点学科经费不允许学科以外人员使用(确实参与了学科建设的相关人员除外),不得用于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开支。如不按规定使用,除责成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要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乃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负责审批;校纪委、审计处负责监督。固定资产要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建卡;购置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经过学科小组论证,报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审批,由学校分管学科校领导签字后方可采购。

第十九条  财务处、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重点学科经费,除责成学科带头人及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要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对违规严重者停拨下一年度重点学科经费乃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科建设   重点学科   经费管理   通知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2年2月28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