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9浏览次数:24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我院党总支和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完善规范我院党政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我院的基本议事决策形式

1.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会议。

2.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会议人员由院长、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和学院办公室主任组成。涉及相关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一般应有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二、议事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3.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和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4.本单位人员的调进、调出,业务骨干的选择、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5.有关财务年度预决算、管理、分配方案。

6.有关职称职级评定、公费出国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本单位科研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

三、议决程序:

1.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提出。学院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报院长(书记)审定,经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

2.提请审定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作出说明,必要时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对于讨论的议题,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3.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拟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重大问题和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必要时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向学校党委或分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5.会议议定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牵头,相关科室具体落实,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院长(书记)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6、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准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负责向学校报告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20091010